《準則》明確,證券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對客戶負有誠信義務,不得侵犯客戶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。
《準則》明確,董事會、監事會、單獨或合并持有證券公司5%以上股權的股東,可以向股東會提出議案。單獨或合并持有證券公司5%以上股權的股東,可以向股東會提名董事(包括獨立董事)、監事候選人。證券公司任一股東推選的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時,其推選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。
《準則》規定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證券公司、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,不得超越股東會、董事會任免證券公司的董事、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,干預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。證券公司與其控股股東應在業務、人員、機構、資產、財務、辦公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,各自獨立經營、獨立核算、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。規則禁止證券公司向股東做出最低收益、分紅承諾,或違規持有股東的股權,或向股東直接或間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6項行為。
《準則》提出,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措施切實保障董事的知情權,為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條件。
并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經理層人員激勵與約束機制。證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,不得挪用客戶委托管理的資產,不得挪用客戶托管在公司的證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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